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总会”(英文译名:Alumni General Association of Lianyungang Normal College 英文缩写:AGALNC )。
第二条 本会是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发起并自愿组合而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之间的联系,扩大母校影响,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服务广大校友,促进教育、科技学术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发扬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优良传统,遵循“敬业乐群、师表八荒”的校训,团结广大校友,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会址设在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院内(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圣湖路2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为母校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二) 促进与各地校友组织的联系与交流,提高母校的社会影响力;
(三) 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对学校的各项捐赠,吸引办学投资,促进学校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
(四) 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五) 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六) 收集、整理有关校友资料,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在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包括江苏师范大学连云港校区、原徐州师范大学海州大专班、原海州师范学校、原连云港师范学校、原连云港教育学院、原连云港经济管理干部学校)各个时期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造册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对母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关心本会工作,支持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本会及母校的声誉,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自觉维护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
(六)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或暂停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解释本会章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名誉会长、顾问年龄在7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会长、秘书长为本校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副会长和各分会开展校友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在学校按学院(系)成立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进行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按省份或地区设立校友分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可参照本会设置形式逐级设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二)母校或地方校友会资助;
(三)校友捐赠;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委托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处代管。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来自任何渠道的资产均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校友公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财产,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物,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活动有关的事业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理事会审议、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