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一般是指企业、个人等捐赠人自愿、无偿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组织或者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合法财产,用于公益(慈善)目的,捐赠人能够依法享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2.企业或个人进行税前扣除应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或个人能够享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除了满足基于公益(慈善)目的、无偿性(不得因捐赠取得回报)、自愿性(非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等捐赠的基础性要求外,还要满足以下几点:
(1)需要通过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政府及其部门等进行捐赠,而非直接捐给受益人。
(2)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是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年度内公布的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3)企业或个人应提供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4)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大于零的情况下准予扣除,如企业当时亏损,则不能扣除。
3.税前扣除额度应该如何计算?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一般都要受到一定的额度限制。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额在扣除限额以内,捐多少扣多少;超过限额部分当年不得扣除,可依法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例 :某企业2019年企业年利润总额400万元,假设该企业2018年发生的公益行捐赠支出共40万,则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额为40万元,假设该企业2018年发生的公益行捐赠支出共90万元,则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48万元(400×12%),当年税前扣除48万,其余42万元向2020年度结转,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 :假设李某2020年12月工资收入10000元,当月向某慈善组织捐款1000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则李某的应纳税额为10000-5000(起征点)=5000元,个人所得税前抵扣额为1000元,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为5000×30%=1500元。